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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小路撞车

别听他们的,驾校的车出了事故是保险公司的事,跟谁也没关系,要你200就进了他们的腰包,你师傅也不会被罚的,因为他们都很黑的,想方设法的搞钱的,你要有良心你就被骗了,你给他钱他就和一起骗你的人喝酒去了

考小路撞车

2,法律咨询驾校事故

驾校和肇事人负责。 1.合理 2.合理 3.合理
您好信法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发生车辆事故,可以要求交警车辆。3种方法,不管选择那种都是合理的。
摩托停在它该听的位置了嘛?没有,恭喜你,车主有过失,可以减轻责任。 学员练车是在上课时间?是,恭喜你,驾校有重大责任。 学员穿拖鞋,去~驾校有规定,没错,你教练有义务制止没制止还让他上车,恭喜你,还是驾校的事。 ok 正题 1、如楼上所说,损害赔偿只修不赔。保险公司可以跟他进行代为求偿的交易,那不是你的事 2、不知道受损摩托的价值,不能帮你判断价值,但是做法是可行的。 3、答案如上。 希望能帮到你
教练不在车上是驾校的失职,驾校应主责,学员负次责。 1、三者方要求赔偿全新的车合理,但原先的车给驾校。 2、赔偿5000元,要看这种车的合理市场价格。 3、合理。
1、不合理。能修则修,不能修折价赔偿; 2、由驾校赔偿,按实际损失赔偿; 3、。。。

法律咨询驾校事故

3,男学员练车肇事致女学员几近毁容谁该为此埋单

男学员练车肇事致女学员几近毁容。2018年4月26日,昆明的詹女士在一乘驾校学车,却不料在科目三考试的前一天,詹女士和另外两名男学员一起上路练车,一名男学员驾驶时,车辆失控撞到了路边的灯杆上,詹女士因此失去了自己的容颜。后续治疗还需要很多钱,谁该为此埋单?图为5月23日,詹女士及家人来到一乘驾校讨说法。2018年4月26日,詹女士说:“4月26日下午3点,在一乘驾校练考试车时发生了安全事故,导致我当场昏迷两个小时,面部全部骨折,鼻头塌陷,左眼眶断裂并塌陷。发生之后到现在我的耳朵一直在响,一直在痛,医生说我有潜伏期的后遗症,现在我的耳朵明显听力下降,比正常下降40%。”詹女士昏迷苏醒后就在医院里,她说,“当时我老公一直在联系他们,工作人员说他们汇报领导,就一直没有给我们一个正面答复。开车的男学员到现在都没有和我们联系过。事发前我有一副美丽的容貌,可如今,虽然经过多次修复手术,但鼻子明显歪了,接下来,眼眶还要手术。”为了寻求解决办法,詹女士和家属高举车祸现场以及詹女士受伤住院时的照片来到位于晋城的一乘驾校讨说法。由于一直不见驾校领导出面解决问题,伤者家属一度情绪失控,辖区民警前来处置。詹女士及家人希望驾校给一个回复,詹女士丈夫说,“她马上要进行下一步手术,住院及后期手术费希望他们能承担,现在医疗费我们已经出了将近2万元。”詹女士和家属来到乘驾校讨说法。图为詹女士的驾校学员证。来源:凤凰网资讯
你说呢...
驾校负主要责任!!!答:因为教练不在副驾!科三必需要有教练陪同!副杀车!男学员是练车,为何有那么多人在车上?
这个应该是驾校的问题

男学员练车肇事致女学员几近毁容谁该为此埋单

4,今天下午下班时车牌号粤s4939w撞车后逃跑现在已在寻找中请

找一找交警大队让他们早点破案,自己再在事故发生现场,找一下现场周违群众看看他们有什么线索,或在副近看有没有监控视频、电子眼等有拍摄到事发经过。如果有线索就提供给交警大队看对破案有没有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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