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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三车有没规定强制报废日期求解

没有,黄标15年,等几年也许就得看实际检测了。不过现在最主要是控制货车,家用还没有严格的卡
汽车报废有区分营运的、非营运的和营运与非营运相互转换的,性质不同其报废标准也不同。如果是非营运汽车,那么无报废年限规定。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注:指出租车)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注:租赁企业用租赁车辆)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注:驾校和考训场挂教练牌)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注:指一般用汽车运输企业用运输旅客)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注:除上面一、二、三、五项外,家庭或单位用车)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国三车有没规定强制报废日期求解

2,驾校车几年报废

一、驾校车几年报废1、驾校车几年报废需根据以下情况判断:(1)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2)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3)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交通管理部门注销。2、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二、开报废汽车上路怎么处罚1、开报废车辆上路被抓,会对驾驶员进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并对报废车辆进行收缴处罚;2、同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校车几年报废

3,现在的汽车有报废期吗

不同车辆有不同的报废年限规定,客户购车时应特别注意,详细的资料请考阅报废年限表。凡出租、租赁等营运车使用年限一般为6--8年 机动车报废年限一览表 车 型 报废年限 可否延缓 最高可延 强制报废年限 依 据 非营运客车 九座以下(含) 15 可 不限 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九座以上 10 可 10 20年 旅游客车 10 可 10 20年 营运(非出租)客车 10 可 5 15年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经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 轻货、大货 10 可 5 15年 微货、19座以下出租车 8 否 8年 19座(含)以上出租车 8 可 2 10 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 8 可 4 12年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 10 可 适当 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全挂车 10 可 5 15年 《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 半挂车 10 可 5 15年 半挂牵引车 10 可 5 15年 三轮汽车 6 可 3 9年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 低速载货汽车 9 可 3 12年 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 正三轮摩托 7 可 3 10年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经贸委、计委、公安部、环保总局联合发文第33号) 其它摩托 8 可 3 11年 其它汽车 10 可 5 15年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注: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基本不算有报废期
有,9座以下是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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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在机动车按什么来算报废期

现在机动车算报废期需要根据车型而定。按中国汽车报废标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1.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千米,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千米,特大、大、中和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及轿车累计行驶50万千米,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千米;2. 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带拖挂的载货汽年、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8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其他辆使用10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从事营运性运输的各种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延缓4年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4次(每3个月检验一次);考虑到家庭轿车的发展,对于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理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长连用期间按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报废。3.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4.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5. 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6.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7.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5,驾校车多少年报废

十年。按照教练车的使用期限报废。教练载客汽车转为私家车,改变使用性质的,仍按照教练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执行,小型教练载客汽车属于营运性质,只能使用10年。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扩展资料: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参考资料: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规定: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根据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在2013年5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小型教练载客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在2013年5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也需执行现行报废年限为10年的规定。在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在用教练载客汽车转为私人,改变使用性质的,仍按照教练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执行。
10,当然如果年检通过的话还是可以用的
教练车使用年限要看办理注册登记的时间而定,如果是2008年10月以前办理注册登记的,按非营运的报废年限计算;如果是2008年10月以后办理注册登记的,按营运车的报废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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