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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边三轮摩托车

没得新的喽(长江750)都是二手车。有嘉陵的JH600边三轮。20000以上(具体我也没了解)专卖店可以订购,这车也是目前可以上牌的车型

边三轮摩托车

2,我要买侧三轮摩托车

侧三轮摩托车是摩托车的一种,在两轮车摩托车的一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中国大陆称此类车为侧三轮摩托车,亦有俗称“边三”、“挎子”或边三轮摩托车、挎斗摩托。

我要买侧三轮摩托车

3,哪种边三轮摩托车比较经济实惠还适合骑行的

刚买 了 一辆 重庆日雅 摩托 车海 陵边 三 轮只 要 一 万 多, 而 且 动力 强 劲, 造型 时尚拉 风,整 车性 能 好 , 比 那些 动 不 动 就 好几 万的边 三 轮要 合胃口些
现在国内市场还在生产的 边三轮摩托车只有 嘉陵本田 三轮 600 750 两款 就是部队和警察用的那款,价格大约在 35000---40000元之间。

哪种边三轮摩托车比较经济实惠还适合骑行的

4,什么是正三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

正的就是驾驶位置在中间,边的就是驾驶位置在左边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一)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二)使用年限达到8-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7-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具体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以上使用年限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三)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四)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的;(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六)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第四条摩托车达到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后,依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合格的车辆,可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公布《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为完善车辆报废标准,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近日以第33号联合令的形式予以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充分考虑了摩托车生产制造水平、产品质量和用户维护水平以及使用频率和强度不同,在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摩托车的报废标准为: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之一达到一定规定标准的即应当报废。具体是: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为10万公里,正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为8万公里。考虑到摩托车使用的地域性以及各地对摩托车管理的限制,对报废使用年限只作出了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期限8-1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期限7-9年的范围规定,具体年限由各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另外,对达到报废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的,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污染物排放规定检验合格的,使用年限最多可延长3年。目前,我国摩托车的保有量已达4500多万辆,占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一半以上。制定和建立《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对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道路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促进我国摩托车工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摩托车。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一)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二)使用年限达到8-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7-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具体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以上使用年限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三)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四)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的;(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六)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第四条摩托车达到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后,依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合格的车辆,可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强制报废。第五条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并禁止上路行驶。第六条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报废。第七条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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