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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1、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 2、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项目)、大型物件运输〈类别〉、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 3、国际运输:国际定期班车客运、国际不定期班车客运、国际货物运输、国际危险货物运输 4、站场:客运站经营、货运站(场)经营 5、机动车维修:一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二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三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一类摩托车维修和二类摩托车维修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综合类(车型种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项类(车型种类)、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培训项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汽车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2,汽车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法律分析:1、各运: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各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2、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项目)、大型物件运输(类别>、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3、国际运输:国际定期班车客运、国际不定期班车客运、国际货物运输、国际危险货物运输;4、站场:客运站经营、货运站(场)经营;5、机动车维修:一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二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三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一类摩托车维修和二类摩托车维修;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综合类(车型种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项类(车型种类)、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培训项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汽车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分为几类

交通部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包括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等。  4.有必要的教学车辆。所配备的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等。从事不同级别的驾驶员培训,应当配备不同的车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分为几类

4,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健康发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安全驾驶技能及相关知识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偿驾驶培训服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科学调控,鼓励和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向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和基地化发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基地的建设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服务作用,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经营。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包括:普通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含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动车教练场经营。  从事普通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经营者简称为“驾驶培训机构”;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偿提供训练场地及配套服务的经营者简称为“教练场经营者”。第七条 驾驶培训机构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三级:  一级驾驶培训机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驾驶员培训,并可以申请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二级驾驶培训机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驾驶员培训,并可以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三级驾驶培训机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驾驶员培训。  前款所列驾驶培训机构可以从事相应业务的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第八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培训类,下同)和工商营业执照,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并且一级与二级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车辆中汽车总数分别不少于50辆与20辆,每种车型的车辆数不限。  教练场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规定的相应条件。  根据国家对上述标准的修订,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作相应调整。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相关材料。  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受理的申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公示结束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进行论证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准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许可决定书,载明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培训区域、落实承诺事项及时限等内容;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专家论证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 驾驶培训经营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决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原许可机关可以撤回经营许可。第十一条 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承诺期内落实许可事项的被许可人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符合条件的教练车配发道路运输证。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十二条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的业务种类、核定的培训区域进行招生和培训,统一规范招生站(点),并将招生站(点)设置情况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招生广告应当标明驾驶培训机构的名称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内容真实、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5,汕头市顺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怎么样

汕头市顺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是2018-02-09在广东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汕头市龙湖区紫云庄紫云花园60幢1/203号之01。汕头市顺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500MA51BYC062,企业法人余建文,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汕头市顺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汕头市顺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简介:汕头市潮阳区金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场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02月27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交通设施维护等。 法定代表人:陈焜里 成立时间:2001-02-27 注册资本:8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58200000443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汕头市潮阳区棉北明华花园华信大厦4号

6,如何审验道路运输证

1、公告年审事项。道路运输证每年度审验一次,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省、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规定向有关单位发布具体时间和要求,对车辆台数较多的单位可上门审验,台数较少的单位或个体、联户,可按行政划分乡或片区集中审验。  2、乡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签注意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放《道路运输证年审表》,并签注意见。  3、交验相关证件。审验人员审验时应收回《道路运输证审验表》,并检查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单位车辆除外)、客货运线路标志牌。  4、进行现场记录。道路运输证审验中,审验人员应对经营者交验的证据和其它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填写好《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现场记录表》。手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通知其补办或限期改正。  5、签署审验结果。对审验合格者,审验人员应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加盖“审验合格”印章和审验日期。审验期过后未予审验和审验不合格者,不准参加营业性道路运输
(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客、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没收无效道路运输证,汽车每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四)营运车辆在运行中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汽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营运车辆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伪造、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者按本条第(一)、(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用不正当手段向道路运政机构骗取道路运输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核准擅自购置营运车辆的,每车处以购车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九)营运车辆易主未按规定办理营运过户手续,并继续从事营运的,对原经营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新经营者分别情况按本条第(一)或(三)项处罚。   (十)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政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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